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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反稀释条款问题

请教哪位大侠,如在增资协议中约定,“如果公司(指被投资企业)在引进新的投资者时拟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低于本次向乙方发行股票的价格,则乙方有权要求公司向其发行新的股票,以使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的每股认购价格转换为或降低为公司向新的投资者拟发行的价格。”,此处乙方要求乙方向其发行新股票,如果是零对价或象征性支付1元而获取股票,在实务操作中是否可行?工商登记时是否会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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