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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控股母公司,各地子公司都是控股子公司,所以合并报表时并不存在往来交易占比高的问题,一合并都抵消了。对证监会审核来说都一样。
至于业务究竟是经过母公司,还是子公司直接采购销售,可能更多地要从业务本身和母公司的管理模式来考虑。如果各子公司采购的物品有共通性,母公司统一采购有集约采购的优势,统采统配可以带来成本上的节约和合理掌控,那应该考虑统一采购。不然同一个物品,不同子公司重复采购,价格还不同,又浪费精力又浪费钱。如果子公司采购的物品,一般是本地采购本地销售,如生鲜一类的,那就子公司直接签合同好了,没必要从母公司去绕一圈,纯粹是过账,没有意义。
至于税金方面,感觉有运输有销售,应该是销售行为了,如果能取得17%增值税发票,都是一般纳税人,那经不经过母公司,税负都一样。如果采购时不是都能取得17%增值税票,或者子公司中有小规模纳税人,抵扣有困难,那最好直接走子公司,从母公司绕会增加税负。
如果是建筑安装一类交营业税的行为,也是直接走子公司了,多绕一道,多白交一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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