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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改变收入确认核算方法吗?个人觉得,收到客户交款,开具发票后就可以计收入了。打个比方,客户当年11月交款并参加为期半年的学习,到12月末怎么办?按照楼主说的,要在学习结束时即次年4月才确认收入,那按照权责发生制11-12月的收入怎么不确认呢?如果客户是一个个个体,数量会很庞大,学校会投入很大精力天天核算哪个计收入哪个不计收入,只会增加核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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