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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fe  同意你第二点意见,在反对股东未申请法院认定该修订条款无效之前,该条款对全体股东是有效力的。但你的第一点意见,我想交流一下,关于强制退股条款,能否被认定为对赌条款,根据去年海富投资的最高院判决结果,法院是支持股东间的对赌约定的,但我存的疑问的是股东资格能否用来对赌,即章程中能否约定如公司业绩不达标的情况某股东需要向其他方转让股权,股东资格是种法定资格,如未经本人同意,是否可以通过对赌的约定强制执行,我之前处理的项目中这点是很难做到的,操作中如该股东不配合也很难达进行股权转让,但我认为可以通过股权的现金价值对赌方式,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个人意见,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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