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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浅见,既然是代持引发的股权回转,则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这种回转可能会通过零价格或较低价格转让形式来实现,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是甲拿回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实践中一般通过访谈、公证、决议、协议、承诺等方式还原甲的股权。另一种情况是,其他股东不承认甲乙的代持关系,这种情况下,甲若想成为显名股东,则处理起来更为复杂。第一种思路可以通过司法确权方式,直接认定甲的股东身份,强制变更工商登记资料,但此方式涉及诉讼程序时间及结果的把握问题;第二种思路可以考虑乙以较低价格将代持有股权转让给甲,但此时,不排除其他股东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就算其他股东大发慈悲不购买乙转让的股权,但将来也难免向会里解释低价转让的原因,进而可能还是把代持股扯出来;第三种思路是乙按公允或合理价格比如按每股净资产或适当溢价等将股权转让给甲,此时可能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积极性会降低同时也不会扯出代持股问题,但甲乙将面临较大资金周转及所得税问题。还有一种情况是,乙不承认代持,其他股东也不知道甲乙代持关系,则甲一般只能选择司法确权了。

至于表决权,自新公司法出台后,即允许隐名股东的存在,这其实在实践中不太好把握,因为还涉及工商管理部门及代持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知情问题。个人认为,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甲的存在(当然这种情况下工商也可不能有登记),则甲在公司中不具有表决权,至于甲和乙之间意见如何统一,要靠甲乙之间的约定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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