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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上的提示。
查了一下三金药业的招股书:
“(4)西瓜霜制备工艺专利的基本情况
A、专利取得的原因和过程
1974 年-1977 年期间,时任桂林中药厂技术员的邹节明先生自筹资金和试
制器具,利用节假日、晚上等业余时间进行西瓜霜新制备工艺的研究,个人完成
整个制备工艺的研究,并成功制备出西瓜霜。
1978 年,邹节明先生利用桂林中药厂的资源完成西瓜霜制备工艺的重复性
验证工作,并于1984 年成功研制出西瓜霜润喉片和桂林西瓜霜(喷剂)。随后,
原桂林中药厂以及后来桂林三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邹节明先生通过对西
瓜霜制备工艺严格保密而加以利用。为了更好的保护西瓜霜制备工艺,三金集团
和邹节明于2002 年9 月25 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2005 年8 月
17 日授权公告。”

确实,邹作为原桂林中药厂技术员所进行的技术开发应为职务技术发明,尽管在招股书里强调是“自筹资金和试制器具,利用节假日、晚上等业余时间进行西瓜霜新制备工艺的研究”,不知道是用什么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的。即使邹作为专利权人存疑,但由于其无偿将上述专利许可发行人使用,而非以上述专利作价出资,所以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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