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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与研讨】
» 求教:合营企业与关联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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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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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依上判断:联营企业也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上市公司下属的合营企业的另一合营方不是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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