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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借款,注资是注资,两个行为是两回事。公司借款只要股东和银行同意,借多少都没有问题,只要按照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即可。公司偿还股东借款后,股东再第二轮注资是没有问题的,只要在公司法规定的时限内。
至于你举的例子,现在也不能节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009-06-04                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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