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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 发〔1999〕第395号 2001修订)第三条规定看: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因此,在这个规定的操作方式下,吸收合并时加入方是不会继续存在的,也就不会出现第一种的方式。第二种方式似乎也不属于这个规定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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