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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楼上的。B公司成立之后,相应的车辆所有权为B公司。B公司以车辆提供抵押,被担保人如果是A公司,则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B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须经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因此,解押再抵押本身没问题,关键是相应的程序要履行,这涉及到公司治理。  
至于后一个问题。A公司出资,动产交付B公司,所有权转移,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去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消除之前的变更备案瑕疵即可。再次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抵押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要求办理登记的,去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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