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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会计处理上按照双方约定的账面价值即可,即上述土地A公司取得成本是9800万,双方可按A公司取得的价值确认,超过部分6800万做资本公积。实际操作中就非货币资产出资,其中一部分做注册资本,双方约定价值中扣除注册资本部分做资本公积是可以的。
2、另外,非货币资产出资,按照公司法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但这个评估只是工商局用于备考,防止双方确定的价值低于评估价值而类似于虚假出资,故上述评估只要不低于双方约定的9800万即可。

个人愚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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