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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解释的不清楚,《重大资产重组》第四十二条原文“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按博盈投资的方案,他的行为是“硅谷天堂(特定对象)以2亿认购博盈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博盈投资(上市公司)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的5亿(包括其他投资者)向硅谷天堂(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这样就可以豁免这条了~版主不觉得这个解释有点瑕疵吗?核心在于,法规没有说清楚前面的“认购”和后面“购买”两个资金是否能有差异,博盈投资理解为有差异,就豁免这条,但纯从字面上看,即使两者有差异,也完全符合这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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