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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在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属于出资人从所出资企业中抽出资产投入另一出资企业的行为,属减/增资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划出方应做减资会计处理,划入方做增资会计处理,不应计入资本公积。
按增减资处理的话,我想对于涉税顾忌似乎就小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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