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UID
- 222272
- 帖子
- 301
- 主题
- 72
- 注册时间
- 2011-7-2
- 最后登录
- 2014-6-28
|
这个应该是互不影响的,可以参考合伙企业法里面的规定:gp转让份额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blabla...LP转让只需通知...没有人购买就办理退伙就可以了。
所以锁定期的话,个人认为可以首先披露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直接股东的锁定期,然后披露里面涉及的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按照各自身份适用的锁定期。
如果到时候有些锁定期较早接触的人卖出股票,只需办理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继续锁定。
大家觉得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