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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注:需提供上市公司及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三)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同上】
(四)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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