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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里的收购应该是指持股增加到30%以上。
之所以把30%以下的放到收购管理办法中,主要是从信息披露角度对其一并进行规范,而严格上说其并不属于收购。所以个人认为收购办法里又提到收购字眼的都是针对持股30%以上而言的。当然办法中对自愿的要约收购留了一个口,理论上说只要收购5%以上就可以了,但一般来说如果不是一次收购超过30%而又拿不到证监会豁免的,是不会发出自愿收购要约的,也就是说一般要约收购收购完成后持股也是在3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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