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首先,基本可以明确的是,不论哪个方案,最终的实施结果之一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变更,基本上也就可以判断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这种情况下,如果注入资产的资产总额达到上市公司前一年度资产总额的100%以上,即构成借壳上市。
其次,在上一条成立的情况下(即构成借壳上市),按照借壳上市的特别规定,注入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即经营实体),以非权益类资产方式注入不行;另外,该经营实体应该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持续经营满三年,引入C的两种方案都将导致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的变动,不符合借壳上市条件,因此两个方案均不可取。我倒是有个略有争议的方案建议:B的股东转让部分B的产权给C,但是不转让控制权(转让至B控股权变更的边缘),保持B依然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在重组的时候,B的股东与C同为重组方,都获得上市公司股权,同时,对C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增加C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操作的到位,可能获得这样的效果:对标的资产B而言,在所考察的三年期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重组完成后,C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从而同时获得B的控制权。
上述操作如果不能获得认可,那就在重组中适当控制C最终获得股权比例,暂时给B股东控股权,但是缩短双方股权差距,未来再做操作。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