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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丁为控股股东,需要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

共同信息披露义务人多见于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同时分别(平行)收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

应该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乙20%股份”,披露时不能把两个相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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