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关于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出资问题,个人认为:

一、理论上,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满足《公司法》关于出资资产的两个条件:1、可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其可以用于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权”才能出资,比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等,都不是所有权。

二、实践中,能否出资则取决于当地工商部门的态度,各地工商部门的水平差异非常大。

三、个人觉得,在出资的操作上:1、可以以非专利技术的许可使用协议,以及双方关于技术资料等的交割手续等办理出资财产的转移手续;

                                          2、以许可使用年限,作于该项无形资产后续摊销的年限;

                                          3、即然是非排他性许可使用权,则拥有该项技术的股东当然可以再将该技术许可其他方使用,当然,非排他的许可使用权与排他性的许可使用权、技术的所有权相比,在资产的评估价值方面,必然是有明显差异的。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