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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这个是新的规定,要6个月后实施,可以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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