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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
    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五十五条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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