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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4号)规定:对于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业务缴纳营业税(但该通知目前仅适用于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山西、河南、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等10个省(区)市),这个通知目前还是有效的,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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