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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8#方案如果假设与LZ问题吻合,则基本可行。
    另外作如下补充:如果假设销售企业(即上述运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于母公司,财务上体现为母公司对于各销售企业在工商备案的股东的应收款项,这种方式从合法性上运作去规范,我认为也有可能实质上不需要实际的现金流转,只需要将股权进行协议变更。当然,考虑到可能的历史出资瑕疵,或许企业与工商部门达成一致需要有形式上的股权转让对价款流转,但还是应改考虑其实质瑕疵所在以及证监会、发审委员审核思路导向,避免对审核时造成实际控制人对销售企业抽资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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