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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这个重组里面,A的交易其实就是拿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去换了C换来的资产以及相关补价。
按照正常情况的话,合同签订的时候,肯定会标明补价是以什么基础计算出来的,那么A换出股权的对价,要么是按照C支付的净资产标定了一个金额去加上补价确定的;要么是用当时A持有的股权价格为基础去计算交易补价。那就按照当时确认的基准,去计算A股权在合同签订时候对应的价值,然后计算纳税所得。
但问题是合同日期离交割日期太远,合同又没有规定中间损益是否影响对价,那就得试着去税务局沟通一下了吧,看是否能继续按照合同签订时候确认的价格计算所得。
个人觉得,后来评估的那个价格应该没有什么意义,除非有合同约定。因为那个价格与这个合同交易无关了,除非税务局认为以前的交易不公允,那就更麻烦了。
作为国有企业,去跟当地税务局沟通一下,按照签订日计算所得,应该没问题的。反正A公司得到的资产包税基也随着定下来了,真有啥大幅增减值,迟早要还回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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