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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和丁为共同控制,公司丙、丁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乙的股份是否应该分别为20%;不是10%;
如果丙持有甲60%股权,丁持有甲40%股权,丙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当然是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乙20%股份,因为他没有直接持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才是直接持股。
参看注会考试教材合并财务报表章节.
本案中,甲是收购者,且甲在上市公司的股份不需要和丙、乙间接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甲乙丙不是一致行动人,故只有甲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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