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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觉得如果是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扩股这件事唯一真正的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如下规定比较清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综上所述,我觉得高校在投票前应当提前向教育部汇报,并取得教育部的投票意见,然后按照教育部意见在股东会上投票。教育部如果反对股权稀释,只能指示高校投反对票,而不能否定整个股东大会决议。这是因为不能仅仅因为高校在里面有10%股权就将企业完全作为国有企业来对待,同样的,企业重大对外投资也应当适用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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