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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出资企业”作狭义解释,即国家出资企业的股东仅局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的授权机构。”此为正解。
以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仅规定了特定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要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实务中国资委是否已经突破了上述规定,要求更多的事项报批?该种规定和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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