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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作为长投进入买家的企业。
2.运行一段时间,转让股权给买家的股东。
依据:
1.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述操作 可以免交厂房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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