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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个case里头,有限合伙企业中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其中法人是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是普通合伙人。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是否可以有这样的推论,合伙人是法人的,没有所谓整体变更缴税问题,若是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则参照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原则,需要缴税。

不过好像还没有找到案例支持上面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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