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新设的话,作价是由股东协商的,不低于评估值即可。此处“折股”并非整体变更意义中的“折股”,只是一个作价的概念。与同股同权、同股同价无关,只有设立了公司,出资人变成了股东,才适用同股同权。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