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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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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打包注册公司的做法,但是不能直接收购公司的股权。国税函【2000】687号文规定以买地为目的的股权收购同样交土地增值税。但是2011年国税局2号公告里废止与有效文件的目录里面都没有这个函的身影,比较诡异。谨慎起见,可以让上市公司对这家新注册的公司注资,变成这家公司的大股东,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收购原股东的股权,据说很多地产公司是这么操作的。谨供参考,欢迎大虾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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