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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还是有些区别的,资金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临时性、短期借贷行为,资金占用是指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有些企业在借贷行为中也借用“资金拆借”这一概念,但在我国严禁非金融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有些企业就用“资金占用”试图规避政策规定,虽然实质上还是借贷行为,但起码听起来不是那么明目张胆,出现问题也有回旋的余地。
   当然,虽然法律禁止企业之间借贷,但企业经营实际中借款行为普遍存在,因此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大量企业借贷行为,风险方面应该是没问题的,而且我国部分法律也针对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可以说是对这种行为的变相认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只是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一旦有纠纷,本金可以返还,但利息法律是不保护的,即使已收的,也会予以没收。
   以下是百科中“资金占用费”和“资金拆借”的定义,作为参考: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可以说资金占用费可以算得上是企业之间变相的贷款。”
   “资金拆借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资金的临时调剂性借贷行为。”
    资金拆借听起来很光鲜、专业,但非金融企业之间还是不要轻易使用,企业之间的资金关系,还是用“资金占用”比较合适。比如我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借款就使用资金占用协议的名称。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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