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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发生的意义最好是”,即是说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来讲,这并不是个硬性规定?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A公司主营B业务,C公司主营D业务,BD业务没有产业协调作用(比如光电和食品),就是认为D(食品)能带来效益,并购后控制权不发生改变,B仍然是主营业务。那么,这种情况下,能以以发行股份收购该资产吗?

求指点,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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