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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的理解是,10号文中部分承担了反垄断法的职责(在国务院经营者集中申报规定出来前).

举例来说,米塔尔原准备购买在香港上市的东方钢铁(红筹),严格说就需要按并购新规53条,对照情况看是否要商务部门审批;
现在可口可乐买汇源(红筹)也是这个道理.

因此,并购规定53条的境外并购指的就是这些情况。但要说明的是,现在国务院新规出来了,53条如何执行就存在疑问了。但无论如何,53条在制订的时候考虑的情况就是我上面说的。

此外,,<关于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范的是外资或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企业进行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和你上面说的顺序上有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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