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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扔块砖头先

个人理解是这样:
包括原来的3号文和最近关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规定,考察的重点应该是,发行人从外部(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也算发行人外部)纳入的资产或利润额过大,对于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等各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和一定风险,或者简单说发行人是否存在为了上市拼凑业绩的可能,为此从外部纳入发行人的资产或利润比较重大就要进行相应的考察和限制;

如果上面分析站得住脚的话,那么从发行人中剥离出去的部分,只要不是核心资产,不会因此实质性的影响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经营、盈利能力,  那么我认为不需要适用该条款。
但是额外应该注意,这样的行为不会产生别的同业、关联等问题,剥离后公司的经营利润也符合上市要求。

个人意见,请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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