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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根据59号文在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A、B都同意(股东会),再把交易做成B吸收合并C,可以实现无偿划拨,且当年不交所得税。但个人认为阁下的困难可能有三:第一,A公司股权不是甲全部拥有的(这是国有股权的无偿划拨也不能逾越的障碍);第二,A公司即使能对C做无偿划拨,也必须是由B吸收合并C才能在重组当年不交重组所得税;第三,这个也是最要命、但不会有任何部门予以明示的,那就是无偿划拨通常只适用于国有股权,自然人的无偿划拨应该是没有先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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