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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改委、外管局、国务院的审批和登记
根据相关外债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注:1年期以上,不含1年)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即现在的发改委)会同国家外管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管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管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即现在的发改委)审批。无论是发行中长期债券还是短期债券,在办理完审批之后,都需要在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此外,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有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外管局核准。
2. 证监会审批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将其债券在境外上市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3. 国资部门的审批(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发行债券的,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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