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008年9月1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上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