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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不是太明了,八十四条所列五种情况的效力是逐条递减的吗?

即:50%以上控股权 > 30%表决权 > 半数董事 >  重大影响 > 其他情况。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既有50%以上控股股东 和 30%表决权或股权的第二大股东,那么难道两者都是控制人吗?

更普遍的,第一大股东35%,第二大股东33%,非独立董事席位都不足一半,谁是控制人或者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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