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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B收购C,肯定是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根据长投准则,B应当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也就是P1。
对于在B的控制下B将C注入A这个事项,判断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是要看B对C跟A的控制是否是暂时性的。至于准则上说的一般应在一年以上,也并不意味着非要在一年以上。从该案例看,C注入A是在大股东B的控制下进行的,体现大股东的意图。如果在未来期间B没有放弃对A跟C控制权的意图,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来处理。
当然,处理该事项之前最好能够与监管机构沟通,取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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