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帖
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废止)
1997-7————2006-5-23
第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TOP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