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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2]4号
3、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按转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对于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保持计税基础不变,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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