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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以后,如果涉及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情况,企业无形资产可超过35%。详见《科技成果转化规定》。
另根据《国科发政字〔1999〕第351号》,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其他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故,楼主请详细分析下本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或在上述情况下合法设立,如是,则问题不大,反之,问题比较大,需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另外,不论是否达到合法规定,当时无形资产比例占比40%均偏高,上市前这一比例必须降到20%以下,有利于上市成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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