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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者的用意看,规定债券的发行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是为了保证发行人有合理的偿债能力,所以应该以“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标准,因为少数股东没有是有债券发行募集资金,自让不需要以“少数股东权益”作保证了。遗憾的是,现实操作中发审委的猪猪们都是以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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