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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代持转回,之前做过一个项目(HKIPO),是通过诉讼方式的转回给匿名股东(并不是代持方与匿名股东之间有争议),也就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之说了;根律师讨论过,这样做的目的,能够使企业的实质控制人保持连续;
2. 在委托代持时,除代持协议外,代持方还应该出具不可撤消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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