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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拟上创业板的公司而言,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具体指两方面:
    1. 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1)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2)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3)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的业务;(4)中国企业曾经流行的”技工贸”发展路径。
    2. 在一种业务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时符合以下标准:(1)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20%/30%;(2)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20%/30%。
    所询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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