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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Associate)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JCE, Jointly-controlled Entity)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二者的区别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另外,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投资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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