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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复。
但六十二条还有规定为“收购人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请问符合上述情形规定的,应何时公告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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