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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借款给拟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借款给控股子公司,都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没收资金占用费,未造成合并报表范围内拟上市主体利益受损,对上市不构成实质障碍。如果是拟上市主体借款给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司,必须按规定走决策流程,收取资金占用费。不管哪种情况,都和贷款通则不符,在辅导阶段应尽快规范,避免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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