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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楼上观点,甲方既没有对苗木形成控制,且从成活率的约定来看也不承担苗木损失的风险;这种情形下很难确认生物资产;
2、如实在想先期确认生物资产,如下看是否可行:甲方租赁乙方土地,并从乙方采购苗木等物资,由乙方负责苗木的培育养护,个人感觉最好分开签合同好一些;苗木从开始培育时起的风险由甲方承担,当然这种风险可以通过扣除培育费用的方式变相转嫁给乙方(如成活率达不到  %,扣除乙方 %的培育费用)。这样设计一下,乙方便成为为甲方服务的一方,甲方能够对苗木形成控制并承担风险,且上述土地租赁、苗木采购、培育服务及其他相关费用也可进入成本确认生物资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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